條例全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,保護和節約土地、森林資源,保障殯葬改革的順利進行,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、精神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。
第三條 殯葬管理工作應當全面實行火葬,節約殯葬用地,革除喪葬陋俗,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,制定殯葬工作規劃,把殯葬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,并合理安排用地和資金,適應殯葬改革工作的需要。
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宣傳貫徹殯葬管理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;
(二)制定殯葬管理的規劃和措施;
(三)管理殯葬管理所、殯儀館、火葬場及公墓、骨灰堂塔、陵園等骨灰存放場所或殯葬服務單位;
(四)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。
各級公安、農業、林業、規劃與國土、衛生、外事僑務、工商、建設、環境保護、宣傳、宗教、財政、人事和監察等部門,應當按照各自職責,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。
第六條 機關、團體、部隊、企事業單位、居(村)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,應對本單位或本轄區內的人員進行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,遵守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。
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民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殯葬行為,民政部門應及時受理,為舉報人保密。經查證屬實的,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。
